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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衍生品合约监管应“管放结合”

2014/04/02

        2014年注定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大年,以原油期货为代表的石油衍生品将是主角。随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成立,中国的原油期货渐行渐近。中国企业,尤其是整个石油产业链上的大型央企,必将成为市场的主体。

 
  我认为对待衍生品的正确态度是,一方面不必因其具有风险就谈虎色变,刻意回避衍生品;另一方面又需要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完善的法律制度建设,并建立健全合理和有效的监管体系。换言之,对衍生性金融产品的研究,法律人要承担着主要责任。衍生品交易中的合规监管问题,常常成为具体产品交易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之一。
 
  当务之急,我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石油期货市场,探索性地稳步发展场外石油衍生品市场,加快出台《期货法》,以便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石油金融体系。
 
  完善现有的石油期货市场,我认为包括两个层次:一方面,场内市场,应该加快推出石油期货合约的种类。我国目前的石油期货市场涉及的产品还是比较单一,建议在现有基础上,适时推出成品油及其他品种的石油期货交易。另一方面,场外市场,建议增加石油衍生品的类别,以满足不同企业不同层次的需求。一个完善的石油市场不仅包括现货市场,还应该包括期货、远期、互换等市场。
 
  此外,还要丰富石油衍生品市场参与主体。我建议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考虑逐步放宽对国内企业参与石油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限制,以丰富我国参与石油金融市场的主体,逐步积累从事石油金融业务的经验。
 
  至于监管,有关机构早已注意到对石油衍生品合约的监管问题,但是,其措施要么不当,要么不到位。如何恰到好处地监管我国企业或机构从事石油衍生品交易的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政府机构和监管当局。我认为,对于衍生品交易,可以从企业、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不同角度加强监管。监管的着力点,应该放在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上。对其他企业,则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等途径,进行引导和培训。对于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应从公司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业绩考核制度和市场应对措施等方面入手,完善其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同时,还要不断地通过明确监管机构、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和强化场外石油衍生品合约的财务报表内信息披露制度等手段,逐步摈弃我国现行的行政化监管手段,形成向市场化、法制化完美结合的道路迈进的新局面。具体措施包括:明确我国石油衍生品合约监管的主体监管机构;对石油衍生品合约的主体资格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石油期货的自律监管,完善三级监管体系等。
 
  此外,我认为还需要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加强场外石油衍生品合约的监管。比如,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要求场外交易的石油衍生品合约原则上实施场内集中清算制度,还可以建立法定的场外石油衍生品交易报告制度,以及建立起相应的信用保障制度等。为了解决表内信息披露不充分的问题,还可以强化场外石油衍生品合约的财务报表内信息披露制度等。
 
  总之,我国长期以来以国家行政调控的方式来承担石油价格风险的代价过于沉重,最终我们必须走市场化、法制化完美结合的道路。我认为,我国的现实情况要求采取“管”“放”结合的策略,即当前需要监管好我国企业与机构“走出去”进行石油衍生品业务交易,但同时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石油金融市场。市场做得大,交易管得好,才是正确的监管之道。否则,管到没有交易又有何益呢?

(来源:国家石油化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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